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招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学校批准,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学校招标采购业务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学校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组建,满足学校招标评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标业务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和校外招标采购人代表的选派。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招标采购的校领导任组长,招标办、人事处、计财处、教务处、后勤处、宣传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评标专家库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评标专家的入库评审工作。
第五条 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专家培训、交流、研讨;
(三)负责评标业务的专家抽取。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需向学校纪检监察处监察处报备,并对专家评标进行监督。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遴选程序
第七条 申报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乐于为学校事业发展做贡献;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招投标工作;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目前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本校教职工可直接申请加入学校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校外人员如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或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其他院校评标专家,可邀请加入学校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校属各部门推荐两种途径。采取部门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与推荐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附件1)或被推荐人提交《推荐函》(附件2)及以下证明材料(学校人事处能提供相关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证明材料):
1.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复印件;
2.个人成就(省市级以上专业成果复印件);
3.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4.个人受聘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或其他院校评标专家库证明。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评选与聘任
学校评标专家库评审工作小组对个人申请或部门推荐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评审,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经相关培训后,由学校招标办印发聘用文件后进入学校评标专家库。学校招标评标专家任期三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担任;任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学校招标办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十三条 结合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需要,评标专家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货物的招投标评审工作。货物包括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教材、医疗器械、教学软件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投标评审工作。基建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物业管理、保安服务、餐饮服务、会务等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项目的招投标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招标办可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补充、调整和解聘,并报学校评标专家评审小组批准。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五条 校内评标活动评标专家由项目采购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待抽取评标专家按照专业相适应的原则由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在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办从待抽取专家中抽取产生,同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做好书面登记。
第十六条 涉及我校招标采购业务的校外评标项目,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抽派采购人代表,决定抽派的,需由项目采购部门从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推荐,由招标办抽取。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较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纪检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在开标会前的24小时内进行。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根据评标业务实际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纪律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招标办聘请,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标专家组成员后,对评标专家的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自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财物,不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各项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资格终止: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行为。
(八)评标专家库评审工作小组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评标专家廉洁承诺书
2、申请书
3、推荐函
附件 1
评标专家廉洁承诺书
本人受学校指派参加 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现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始终以廉洁的态度参与评标工作,不询私舞弊,不搞权钱交易。
二、严格遵守评标程序,按照规定参加评标活动,坚持客观公正,不偏袒偏私,不接受利益安排和干预。
三、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严守评标程序的保密要求,不泄露任何评标过程中的信息和文件,不利用评标信息谋取私利或伤害他人利益。
四、拒绝不正当利益索取,不以评标之名,违规收受请托、礼品、礼金,不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等各类应酬。
五、坚持独立评标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不参与与评标无关的活动,不接受任何违反评标纪律和法律法规的指示指令。
六、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纪律检查等部门对评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隐瞒、不损害他人利益。
七、诚信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评标工作的公正和权威,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申 请 书
校招标办:
本人 xxx(身份证号: xxx),符合《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现申请成为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并承诺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活动秩序, 树立诚实守信的评审专家形象。
申请人:
日 期:
附件3
推 荐 函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招标办:
兹有 xxx(身份证号: xxx),从事 xxx 工作 xx 年, 获得过 xxx(县级以上专业相关荣誉、专利成果、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并具有 xxx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经我单位审查,认为其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特推荐选聘为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推荐单位(盖章)
xxxx 年 x 月 x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