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2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湖北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教师的学历层次,规范教师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满足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及职业本科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进学校晋升职业本科层次办学,加强学院“十四五”期间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学历学位层次,优化教师结构,全面提升教师专业能力。

第二条 按照重点支持与整体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校、教师共同努力,和谐发展的良性机制。以教师的岗位、专业和学校专业的长远发展为着眼点,以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为中心,以优化教师队伍学历结构为重点,建设一支适应学校

发展需要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进修方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按需培养、突出重点原则。学院围绕“双高”建设,重点高水平专业群、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等所需人才的培养。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原则。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制定教师博士学历提高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三)分类管理,过程考核。根据学习形式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模式,并加强过程考核,跟踪了解学习进展程度,保证培养质量。

第四条 进修对象

在编在岗教职工,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为主。

第五条 进修方式

(一)学历学位或学位进修。包括非定向攻读学历学位、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非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在职攻读学位(单证)。

硕士研究生进修只能申请非脱产形式,若脱产进修只能为非定向。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学者等。

第三章 报考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学位进修

1.在学校工作满一年,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年度考核均达合格以上等次。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身体健康。

2.报考攻读学历学位的,原则上攻读的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且在学校培养计划内。学校培养计划根据专业建设、团队建设需要拟定,且已经学校研究批准。

3.申报攻读博士原则上须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非专任教师申报攻读博士的,须为学校所发展的专业相一致。

4.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年龄应在 45 周岁以下。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

  1. 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属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专家的高层次进修培训。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士研究生,教学效果好,教科研方向稳定明确,学校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先。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访问学者期限一般为一年。

2.进修学者。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成果显著,

  1. 具有开拓精神,可塑性较强的教师,可以参加进修学者进修培训,

  2. 学校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优先。

(三)其他要求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专任教师进修:

(1)近三年有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近五年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者;

(3)近五年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学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个人三年内连续申请两次及以上外出非学历进修者。攻读博士、硕士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在校服务须达规定年限;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硕士,进修人员人事档案调离学校,个人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做好计划。各教学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等工作前提下,统筹安排攻读计划,于每年 9 月 10 日前将攻读计划报人事处。

(二)填写申请。符合报考条 件的人员应在报考前填写并向人事处提交《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报考博(硕)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 1),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进行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报考研究生,所在部门同意后还需报组织部审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 54 条 规定“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辅导员报考研究生,所在部门同意后还需报学生处审批。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还需按出国(境)程序审批,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四)办理手续。考试通过后,将录取学校报考当年的《招生简章》提交人事处备查。核准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的,个人凭录取通知书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等事宜;核准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的,按规定解除人事关系,个人凭录取通知书与学

校签订进修协议,办理借款、借款担保等事宜。

(五)未按程序办理报考手续而私自报考者,一旦录取,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后不兑现相关待遇。若因报考或攻读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连续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个工作日但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单方面与

其解除聘用合同。对擅自同意教职工在职攻读或虚报考勤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当年考试未被录取的,若参加下一年度报名考试,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章 进修待遇

第八条 博士在读期间待遇

(一)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攻读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期间,进修人员人事档案调离学校,个人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不享受学校所有基本工资、绩效、奖励性补贴、福利等待遇;个人凭录取通知书,可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附件 2),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在协议规定的攻读博士期限内,以借款形式向学校借支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借支时限不超过四年。

(二)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定向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读期间不提档案,不转人事关系。特殊情需转人事关系,按照定向就业规定签订培养协议(附件3)。

1.报考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

(1)学校按照读博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及政策性津补贴,按月发放人才培养费,并缴纳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同时代扣代缴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个人承担部分(期间,若遇政策性调资,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执行),享受工

会会员福利。

(2)在培养协议规定的攻读博士期限内,对在培养协议中规定的攻读博士期限内仍未毕业的,须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可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 80%,学习延长期不得超过 5 年。

(3)本人必须与学校保持联系,每学期给所在部门报送书面学习汇报一份;每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时以接受培养学校出具的考核鉴定材料为参考依据,由所在部门根据学校统一要求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所在部门要关怀其生活

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2.报考非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在职攻读学位

(1)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工作间隙完成学习任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人事处备案,其工资福利正常发放。因攻读学历学位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短期脱产学习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进行考勤管理。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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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况攻读博士研究生

学校非专任教师,或专任教师攻读专业与在校期间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非学校重点发展专业,外出攻读博士的,鼓励全脱产,可参照以上非定向培养博士规定执行。

若个与学校不解除人事关系,累计脱产学习不得超过一年

(寒暑假除外),脱产学习期间,参照个人月工资标准(不含奖励性绩效),随月发放人才培养费。除一年脱产学习时间外,其他时间应在岗工作,享受正常的岗位待遇。在培养协议中规定的攻读博士学制期内仍未毕业的,须向人事处提出不脱产学习延期申请,不脱产学习延长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九条

博士毕业返校后待遇

(一)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若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政策,返校工作后,按毕业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对其人才引进费进行核算,扣减攻读博士期间已借支的人才引进费后,对其人才引进费进行核算,个人已借支人才引进费少于应享受人才引进费的,学校补发人才引进费差额部分,个人已借支人才引进费超出应享受人才引进费的,个人将超出部分退还给学校。科研启动经费、博士津贴、配偶安置按其毕业当年学校政策执行。如满足学校聘用要求,而不返回学校工作的,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攻读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不满足学校聘用要求的,学校不予以聘用,进修人员一次性退还向学校借支的攻读博士期间全部费用。

(二)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1.报考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博士毕业后,满足培养协议规定的聘用要求的,学校直接聘用到教师岗位,给予实际聘用岗位待遇,不补发进修期间停发的待遇,可按博士毕业当年学校人才引进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和配偶安置政策享受待遇。若

学校已支付读博期间的人才培养费、借款等费用的,则扣除学校已支付的经费。若未完成当年签定协议时应完成的学校科研任务,适当扣除安家费的 10%-20%。

2.报考非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在职攻读学位。教师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学院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第四类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不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其他待遇。

第十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待遇

(一)进行期间的待遇

1.在培养协议规定的进修期限内,进修人员视同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正常享受实际聘用岗位所有待遇,可正常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培养协议规定的进修期限届满(含延期时间,非学历进修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进修人员未返校工作的,视为学校在职不在岗教职工,停发聘用岗位全部待遇,不得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

2.经学校同意的进修,学校报销进修期间规定住宿的住宿费,及每阶段进修往返一次的交通费。

(二)进修完成后待遇

进修完成后,达到培养协议规定要求的,学校按实际岗位继续聘用;未达到培养协议规定要求的,个人必须向学校承担培养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后,学校按实际岗位继续聘用。学校不补发

进修期间停发的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返校、中途退学、延期毕业的处理

(一)在职人员攻读脱产定向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者,应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一个月内(以学历、学位证落款日期为准),持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回学

校人事处报到并办理相关返校手续,恢复正常工作,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超过两个月不返校报到者,学校将按旷工予以处理,并按协议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脱产定向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返校工作。欲提前返校工作者,经个人申请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工作;返校后,经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享受正常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三)攻读年限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教职工确因学业等原因需延长攻读年限,须至少提前 1 个月持在读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延期期间的待遇按与学校签

订的协议书执行。

(四)若中途退学或无法完成学业,在政策许可情况下,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返校工作,并将自入学至退学返校工作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退还学校。

第十二条

非编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非编人员全脱产外出攻读博士研究生,可参照以上攻读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攻读硕士研究生

(一)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待遇在编、非编教职工申请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须向人事处申请。学制期内可累计脱产学习一年(不含寒暑假),脱产学习一年期间,学校依据进修人员的实际岗位等级,参照个人月工资标准(不含奖励性绩效),随月发放人才培养费。在培养协议中规定的攻读硕士学制期内仍未毕业的,须向人事处提出学习延期申请,学习延长期间如需脱产,只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 80%。非编人员申请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校解除其劳动聘

用合同。毕业后,学校视岗位需要,启动聘用程序。

(二)毕业返校后待遇学校承认其学习成果,给予实际岗位待遇。

第五章 培养协议

第十四条 经申报、审批的进修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方可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进修政策

(一)培养协议内容

专任教师进修培养协议必须写明:进修专业方向、进修时间、进修前的聘用岗位、进修费用、进修完成后服务学校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进修专业方向

进修人员的实际进修专业方向、进修完成证明的专业方向必须与进修申报、审批时的专业方向一致。进修期间不允许更改进修专业方向,擅自更改进修专业方向的,视同未达到培养协议规定要求,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修期限

学历进修中,攻读博士期限为三年(学习单位另有规定学制为 4 年的除外),非学历进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利用寒暑假期进行在职进修的不超过八年。超过规定进修期限的,需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半年至一年的学习时间,

并按本办法的延期规定执行。

(四)进修费用

按前述条款执行

(五)进修要求

进修期间,进修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习单位和我校的规章制度。进修完成后,必须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完成证明等全部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复印存档,否则学校不承认进修完成。

(六)服务期限

学历进修完成且经学校聘用后,博士须在学校工作满八年,硕士须在学校工作满五年,非学历学位进修完成且经学校聘用后,须在学校工作满四年。以上均不包括聘用期间个人继续进修或培训时间。

(七)违约责任

1.违约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违反培养协议,必须向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1)进修期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进修专业方向;

(2)进修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个人终止进修;

(3)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者;

(4)进修完成且经学校聘用后,未达到规定服务期限的。

2.违约责任

(1)脱产进修的退还进修期间学校资助的所有费用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定向就业博士,未返校工作的,按双倍退还学校支付攻读博士期间的工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所有费用;非脱产在职博士退还所有学费及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报销的其它相关费用。

(2)按照每少服务一年(按周年计),交违约金 10 万元。

(八)担保人

非定向就业博士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同时,必须有协议担保人,协议担保人必须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管理副科级及以上岗位。进修人员如有违约行为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承担违约责任的,由担保人向学校承担

一切责任。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就读期间管理

(一)学校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教师在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保持与在读人员及在读院校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在读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传达学校有关工作要求和精神,督促按期完成学习计划,按时回校工作。

(二)就读期间,同时接受学校及在读院校的管理。学习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每学年末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情况汇报表》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保持学校对在读

人员的正常管理。

(三)未能按博士协议期限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须提出延期申请,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延期申请表》,在延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前两项)。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读博期间如需出国(境)研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按学院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

(五)在职参加学历进修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

(六)对在学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失去联系的人员,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及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硕士学历学位进修不享受博士学历学位进修期间的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鄂工程职发[2017]32 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实行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教师报考博(硕)研究生申请表

2. 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3. 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2022 年 11 月 21 日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报考博(硕)研究生申请表.docx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报考博(硕)研究生申请表(科级及其以上干部适用).docx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考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