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勤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5 返回上页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勤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纪律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4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考勤对象:全校在岗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合同用工人员。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的,不在本规定考勤范围内。

二、教职工上班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期以学校每学期公布的放假通知的工作日期为准。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考勤有效时间为学校公布的标准上、下班时间。

三、基本要求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遵守学校的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专任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三)非专职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学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以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勤依据。专职教学人员必须根据学校及所在部门的规定与安排,按时参加学习与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绩效挂钩。

四、考勤内容

(一)请假

1.事假

(1)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向单位请假。

(2)因公务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向单位请假。

2.病假

因病或个人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向单位请假。

3.其他国家规定的相关假

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工伤假、陪护假。

(二)旷工

1.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教师无故缺课、教职工无故迟到或早退按旷工处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全天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半天以上,按当天旷工一天处理。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会议或正式集体活动的同上处理。

3.教职工超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编造请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三)迟到、早退

标准上班时间至后10分钟内到岗、标准下班时间前10分钟离岗,每周可合计共5次不计迟到或早退;其他超过次数计迟到或早退;标准上班时间后10分钟-30分钟内未到岗的,按迟到处理,标准下班时间的前30分钟-10分钟离岗的,按早退处理。

五、考勤管理

(一)各学院(部)、处室必须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考勤工作。

(二)各部门于每月1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据实向人事处报送上月《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表》(附件2),因公外出应打出勤。院部、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须在考勤表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新职工从报到之日起开始考勤。

(四)专职辅导员按坐班人员考勤;专任教师(非坐班)上课迟到、早退、旷课及学校、院部要求参加的会议等集中活动迟到、早退、缺勤的,须在月考勤表中记载,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会议及活动的,可不录入考勤表,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

(五)教职工请、销假必须报校人事处备案。凡需请假的人员,一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再休假,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后,一份留人事处存档,一份由各自部门保存。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人员在休假开始后一周内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杜绝事后补假行为。

(六)因学校组织的借调、外派、挂职等离岗的人员,须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由派出的牵头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七)学校人事处根据考勤结果,核发教职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干部请假、外出等考勤按学校干部管理规范执行。当部门坐班工作人员请假连续1个月以上,部门未补充人员顶替,该请假人员的工作安排其他人员接替,且工作安排均完成且合格,则扣发(法定休假的按休假天数应发)的坐班业绩奖、年终岗位奖励性绩效按扣发的50%-70%返还各部门,由各部门并入本部门年终奖包干奖励绩效总量进行分配。请假者若为干部的,由校组织部将情况报学校党委决定。如违反上述第(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则本条不执行。

(八)为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将组织由分管人事处的校领导为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执行考勤制度不严、劳动纪律管理松散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各二级学院部书记或院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位考勤员要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实事求是记载本学院、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签字人的责任,学校按个人年平均包干奖励绩效的2倍扣减部门年终包干奖励绩效总量,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相应处分。

六、出勤违规与处罚

(一)迟到与早退的处罚

迟到(早退)除按规定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外,还按以下处理:

1.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达10次或学期累计达20次或年累计达30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达15次或学期累计达30次或年累计达60次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当年或次年不能参加职称(务)评聘,不能参加当年或下一轮的岗位晋级。

3.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20次或学期累计达40次或年累计超过80次者,责令其待岗,待岗期一般为半年,待岗期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最低工资,该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参与该年薪级工资晋级,当年或次年不能参加职称(务)评聘,不能参加当年或下一轮的岗位晋级。

4.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中途随意离开教学场地,同以上处理。

(二)旷工情形与处罚

1.基本工资扣发。旷工累计1天及以上7天及以下的,按天数扣除本人基本工资;累计7天以上15天以下者,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1个月累计旷工达7天者,1个学年达15天者,责令其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日工资为当月应发工资/21.75)。

2.绩效工资扣发按《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补充办法(试行)》(鄂工程职发[2023]28号)执行,按天数扣发年终岗位津贴。

3.教师无故旷课的,旷课两节视同教职工旷工半天处理。教师有事外出时有课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做好调课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予以通报批评。请假假期结束后,未按时到岗授课的按旷课处理。教师有事外出时有课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4.辅导员按规定应履行的出席班级活动、值班等,每脱岗1次,按旷课1节处理。

5.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

6.因旷工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当年或次年不能参加职称(务)评聘,不能参加当年或下一轮的岗位晋级。

、请假

(一)请假类别

1.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处理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请事假1年内累计原则不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请假原则不超过7天,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请假原则不超过3天。

2.病假。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

(1)请假6个月以内的,须凭地市级“二甲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和药单等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须提供经“三甲医院”及以上医务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精神类疾病须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甲及以上医院”权威专科的病历、诊断证明和药单等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病假1年以上人员,应每年按以上要求提交医院诊断结果与病休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2)对按程序办理正式请假手续长期病休后需要恢复工作者,需向所在部门提出返岗申请,并经所在部门与医院签署意见同意返岗的,方可上班并实行2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3)经过治疗,能坚持正常工作,应立即返校工作,拒绝返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4)患急症的,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于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6)请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否则不计算连续工龄。在计算连续休息时间时,职工因病半工半休的,半休2天按病休1天计算。

(7)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积极治疗,充分休息,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查实从事第二职业,即停发并追回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情节恶劣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造成伤病休息的,按旷工或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

3.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安排,且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4.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如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假期不超过7天。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

5.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3天,如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假期不超过7天。

6.生育假。生育假分为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1)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含产前休息15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超过42天。

(3)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护理假为15天。

(4)节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按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假期。

(5)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休哺乳假。在每个工作日可哺乳(含人工喂养)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以上生育假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7.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出具与人社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自休假之日,15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按鄂人社规〔2016〕5号文件规定,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8.陪护假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累计护理时间10天;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每年累计护理时间15天;配偶及子女有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或去医院就诊,医院又有特殊证明,需要职工护理或陪同前往的,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护理假3-5天。

9.上述1-8种休假,20天(含)以内的,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请假时间可顺延(寒、暑假除外);休假20天以上的,均连续计算,不因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两次休假相距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连续计算请假期。3-8种休假,期限到后超期休假的,有请假手续按请假类别计,无请假手续按旷工计。

(二)请销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一份留人事处存档,一份由各自相关部门保存。

2.教职工销假必须报校人事处备案。教职工请假时间结束,返岗工作时必须进行销假,填写本部门留存的《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的“销假”内容,交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连同当月考勤表提交人事处。若既无续假又无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3.审批权限

(1)2天以内(含两天)由处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2)2天以上,一周以内(含7天)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

(3)7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主要校领导签字批准。

(4)中层以上干部请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签字批准。

(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①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②坐班人员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③非坐班人员若因事假造成原安排课时需减少的,按每减1.8节计一天,比照坐班人员执行。

(2)绩效工资。按《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补充办法(试行)》(鄂工程职发[2023]28号)执行。

(3)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不含)以上不满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累计40天以上的,不能授予学校综合性荣誉称号;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参加岗位晋升、职称评审。

2.病假。教职工病假期间,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照80%发放,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照90%发放。

④身患绝(癌)症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⑤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

(2)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3)行政坐班人员业绩奖,累计一年请病假6天(含)以下的,坐班业绩奖全额发放,累计6天以上的,坐班业绩奖按照实际在岗上班的天数发放。所有请病假人员的个人包干奖励性绩效不得高于(部门人均包干绩效/学校正常工日之和)*出勤天数,具体以各部门制定的包干奖励性绩效方案为准。行政坐班人员、专职教师其他绩效工资扣发按《湖北工程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发放补充办法(试行)》(鄂工程职发[2023]28号)执行。

3.婚假、丧假。在规定的婚假、丧假期限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4.生育假

(1)产假、护理假。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校发放的全额工资或者政府发放的生育津贴,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2)流产假、节育假和不完全离岗的哺乳假。在规定假期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申请完全离岗的哺乳假,假期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全额发放,奖励绩效参照病假给予相关待遇。

5.工伤假

(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6〕5号)《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假销假时,必须提供医院病历和发票等证明材料。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超过停工留薪期需履行请假手续,按照病假给予相关待遇。

6.陪护假

规定期内陪护假按出勤计,超出规定期的陪护假按请假办理手续,并执行相应规定。

7.试用期、见习期人员休产假、病假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相应延长,产假、病假待遇比照转正职工待遇执行。女职工怀孕后须保胎的、非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怀孕后引产或做手术的、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对待。

、假期值班及寒暑假加班

为进一步规范假期值班及寒暑假加班管理,假期值班及寒暑假加班期间需进行“电子考勤”(以下简称“打卡”)辅助考勤。

(一)“打卡”适用范围和对象。假期值班及寒暑假加班人员。

(二)实行“打卡”签到(退)制度。学校安排的假期值班按值班时间要求进行打卡。

(三)“打卡”情况作为假期值班及寒暑假加班的依据,假期值班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打卡”情况统计;寒暑假加班人员,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假期工作记录表》(附件3),由考勤员根据“打卡”记录进行核实,如有“打卡”异常或特殊情况在表中进行说明。《记录表》于开学一周内报人事处,人事处从后台随机抽查,如发现考勤失真,严肃追究当事人、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取消考勤失真当天的加班记录。

(四)具体实行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附则

(一)本规定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如遇国家事业的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2.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表

3.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假期工作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