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 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7 返回上页

中共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导全体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四个相统一”,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理论武装。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教育强国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发挥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优势,组织领导干部、思政课教师开展理论宣讲、形势报告等活动,有效利用黄石红色资源,加强教师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使广大教师更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正确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2.坚持党建引领。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好“三会一课”,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方式,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教育培训。精心组织新教师入职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干部培训等各类培训,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培训的必修课题,确保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教育;重点加强高层次人才、海归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强化纪律和法治教育,大力开展宪法、法律、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等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做到依法执教、规范执教。

4.加强实践锻炼。通过社会服务实践活动开展师德师风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结合“四联”“双千”“一下三民”等各种专项行动,让教师在实践锻炼和服务社会中受教育、做贡献。

(二)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5.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大力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在院部等集体或团队中,大力开展以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学术诚信等内容为主题的学习活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提升师德素养。

6.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建设“师德大讲堂”教育平台,把全国教书育人楷模、高校师德先进典型等模范人物请进课堂,面向广大教师生动讲好师德故事,用身边榜样传递师德力量。大力宣传学习全国、全省新时代教书育人楷模的同时,着重发掘身边的师德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开展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班主任)、优秀教育管理工作者、“三全育人”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进一步凸显师德典型的榜样作用和示范影响力。依托校报、网站、微信、抖音等新媒体,整合校内外宣传资源,深入挖掘和深度报道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师风典型人物,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爱生乐教。

7.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修订完善《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加强纪律建设,健全规范体系,加强日常指导督促,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引导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三)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8.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完善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制度,严格落实新进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做到凡进必审、严格考察、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组织新入职教师签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承诺书》;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满考核,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及时解除聘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审查工作。持续关注青年教师特别是新入职教师的思想状况和意识形态情况,定期与其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教育引导。

9.严格考核评价,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认真落实师德考核评议制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完善学生评教制度,关注学生对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实际评价;健全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机制,及时采取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持续改进。强化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教师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评价、教师职称评审、岗位晋级测评内容。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10.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多方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监督机制。发挥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团委、学生会等作用,建立师德监测信息员队伍,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多元监督体系。持续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师意识形态、师德师风问题的监督。在校园网公示举报电话、邮箱等,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将学生评教结果作为衡量师德的重要依据。每学期开展覆盖全部课程的学生网上评教,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学生评教机制。建立师德问题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11.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师德师风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零容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处理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着力营造校园尊师重教氛围

12.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学校制定事业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的过程中,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按照上级和学校统一部署,及时做好各类先进和优秀个人或集体评选推荐工作,完善表扬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3.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增强教师仪式感,传承和弘扬尊师文化,持续开展新入职教师宣誓、从教满30年教师表彰等活动。充分利用教师节、校庆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评选表扬先进,彰显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做好“拜师礼”“道德讲堂”等活动品牌,引导学生尊师重教。将每年九月定为“师德师风建设宣教月”,开展庆祝教师节暨表扬大会、教师代表座谈会、主题演讲、育人故事分享会等系列主题活动,激励广大教师坚守教育报国初心,勇担筑梦育人使命,全力营造尊师重教浓郁氛围。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分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和检查通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应有专属机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具体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把师德师风建设与日常的教学、管理、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深刻认识到优良的师德师风是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确保教师健康成长的需要,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明确任务分工。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制度规范和工作规划、统筹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实施师德考核评价、统筹开展教师激励工作、统筹师德违规惩处工作。党委组织部发挥教师党支部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党委宣传部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党委统战部加强对党外教师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党员教师违反党纪和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案件依纪依规进行查处,对履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教务处做好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推动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产教融合与产学研工作处抓好科研诚信教育,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做好学术不端问题查处。工会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身心关怀。其他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3.强化监督保障。学校加强对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巡查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绩效分配、干部任用等挂钩。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聘、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严格师德考核,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学校持续加大保障力度,按规定保障师德师风建设的必要经费投入。

本意见已经学校党委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工程职业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负责各自师德师风建设以及师德失范行为调查等日常工作。

二、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对属于本单位范畴情节轻微的师德失范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并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送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不易辨别或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师德失范行为线索的处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与责任单位协同进行。涉及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学生培养的由教务处与发展规划处(质量处)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产教融合与产学研工作处核查;涉及辅导员(班主任)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核查;涉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复杂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立案。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线索,有关支部或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立案决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回复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三人以上组成的调查组。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暂停其职责。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

(三)处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发布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教师本人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四)执行和送达。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五)复核。不服处理决定的,可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监督。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处理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单位、个人,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问责。

(七)解除和延期。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予以解除或延期。

(八)归档。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牵头单位整理存档;个人信息存入学校师德失范行为人员信息库。

第十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有执行期限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及有关直属支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经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出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

(三)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受处分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存档。

(四)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虚构或夸大事实、故意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与问责

第十 学校党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共同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师风建设责任,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 因二级单位监管不力,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校分别作出检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六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党的建设、日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为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第十 对临聘兼职等其他人员在本校工作和聘用期间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 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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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客观评价教师师德,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学校《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核原则、内容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五)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产教融合与产学研工作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质量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院(部)党总支书记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负责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教师师德考核分为两类:新选聘教师师德考核与教师年度师德考核。

第八条 新选聘教师师德考核

党委教师工作部、各学院(部)及用工部门负责新教师选聘师德考核。

(一)准入查询结果

1.查询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

2.记录查询结果:在《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新选聘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价表》(附件1)中记录查询结果,合格予以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二)考核方式及内容

通过书面函调、电话调查、档案查看、实地走访等方式,全方位核准核实选聘教师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的同时,严格审核其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个人品德、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并记入《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新选聘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价表》(附件1);新入职教师需签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承诺书》(附件2)。

(三)试用期师德考核

新选聘教师试用期结束考核时,各学院(部)及用工部门负责对新选聘教师进行师德表现考核。

第九条 教师年度师德考核

(一)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与教师年度考核合并进行。教师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的“德”,按照师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30%。考核结果并入教师个人年度考核表《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考核评价表》(附件4)存入个人档案。

(二)考核程序

1.学院(部)、职能部门评定。学院(部)、职能部门根据《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考核指标》(附件3)内容,对教师个人师德考核进行综合评议、确认等次。

2.发展规划处(质量处)于12月底将学生反馈问题较多及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名单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密切联系相关学院部及处室。各学院部及处室开展师德评价时,综合考虑学生的反馈情况。对于问题严重的,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评判。

3.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学院(部)公示,各职能部门考核结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教师对学院(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等次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学院(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意见。

4.考核结果由各院部、处室填入《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教师存在以下师德失范行为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应确认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有以下师德负面行为者,师德考核结果应确认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构成教学事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的,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三)每学期缺席教职工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4次(学校公务、病假除外),包括学校及学院组织的会议、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累计缺席8次及以上(学校公务、病假除外),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四)散播不实信息,损坏学校声誉或他人名誉,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恶意诋毁学校声誉或他人名誉,破坏团结,干扰学校工作,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恶劣,对学校声誉或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五)用不合理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恶劣,导致教学和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六)不服从学校和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包括教学任务、教学实践、各类竞赛指导、招生就业等方面,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没有承担任何公共事务的,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七)承担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正常学习,教学评价等级排名学院(部)后3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备课不认真或不按标准组织教学,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影响,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八)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学期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2次及以上,严重影响教学计划,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九)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上课期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包括上课迟到、早退、接打电话、教学场所吸烟、课前饮酒,或衣着、言谈、举止不当等行为,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恶劣,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十)处理学生问题方法简单、粗暴,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恶劣,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十一)放松管理,到课率低,对学生关心关爱和心理健康关注不够,造成不良影响,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在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事件发生,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十二)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累计4天及以下,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擅自离岗累计5天至15天,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擅自离岗累计15天及以上,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十三)在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对个人发表的言论或转发的信息把关不严,存在不当言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年度师德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优秀是教师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必备条件;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年度考核应认定为基本合格;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在教师评奖评优、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以及各类人才申报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基本合格,须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须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个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的首要条件。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优秀者,在教师派出进修、评奖评优、导师聘任以及各类人才申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并作为评选各级师德模范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其他情况的说明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培训6个月以上或享受国家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教师,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年度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外派、借调、挂职锻炼的教师,由外派、借调、挂职单位出具年度工作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在试用期内的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作为确定岗位的重要依据;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教师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师德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涉嫌违纪、违法、师德失范等情形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教师,所在学院(部)按实际情况上报,暂不确定其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待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依据处理结果或处分决定补定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