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湖北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依法保证教职工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维护教职工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紧紧围绕院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不断提高科研、教学、管理、服务水平,为学院改革和发展做贡献。
第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3、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工资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听取、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5、听取、审议代表提案执行情况报告。
6、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7、制定、修改学院教代会工作条例,并监督执行。
8、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听取和处理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行政指挥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1、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力的本院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技术。
3、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4、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对工作积极负责。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召开院工会委员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2、教职工代表占全院在编教职工总数的15%-20%。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决定。
3、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4、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5、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有政治权力的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要求;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
6、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原则上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院或退休的代表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缺额,由教代会筹备组决定是否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代表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代表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议和议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4、代表团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和代表团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代表团交给的各项工作。
3、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市以上劳模、正高人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大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
1、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
3、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4、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应超过50%。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经充分酝酿,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产生。
大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决定草案等;
4、主持表决或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有执委会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团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团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副团长在所在单位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调离本单位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该代表团应重新选举,并报大会筹备组备案。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1、主持代表团会议活动;
2、组织征集提案;
3、反映代表的意见;
4、组织代表团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连选连任。委员一般为9-1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和执委会秘书处的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承办教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2、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3、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4、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5、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6、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期一至三天,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需有入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召开教代会一般分四个阶段进行,即会议筹备阶段、预备会议阶段、正式会议阶段和会后贯彻落实阶段。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学院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2、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围绕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与院长或行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院党委确定。
3、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于会议10天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交给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
4、工会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要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5、检查文件(各代表团组成人员及代表团长名单、开幕词、闭幕词、会议决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审查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专门议题材料等)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6、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7、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同时做好工代会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室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室应占较大比例)。
(3)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产生:1)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组)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初步名单;2)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3)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4)主席团主要职责是:
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队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5)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5、听取和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6、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放啊。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并宣布大会议程。
2、院党委主要领导致开幕词。
3、由院长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4、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5、工会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条出路(落实)情况;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条小组)作条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同意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6、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放啊。教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叫院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7、教代会正式会议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对院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8、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增补的代表名单草案。
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10、由教代会主席或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11、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的决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增(替)补的代表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12、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13、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学院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定)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大会精神,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2、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3、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4、教代会闭会期间,校工会可结合学院中学工作思路开展经常性的院情民意反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批准后颁布执行。本实施细则如遇上级文件要求修订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