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校园生活>>通知公告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返回上页

根据《黄石市2024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和《黄石市2024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公告》有关规定,现将体检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一、体检人员名单

按考生总成绩,依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我校招聘岗位拟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黄石人事考试网于2024年4月2日发布的《黄石市2024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公告》附件《黄石市2024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面试、总成绩一览表》中我校拟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二、体检时间及地点

体检时间:2024年4月7日(上午8点00分)

体检集合报到时间:2024年4月7日(上午7点20分)

体检集合报到地点:原湖北工程职业学院老校区正大门门口(黄石市广州路9号)

三、有关事项说明

1、拟进入体检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体检自费。

2、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3、受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4、应聘人员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应聘人员,应按医嘱暂缓相关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检,体检合格的再行办理相关手续。

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黄石人事考试网和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官网有关此次专项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附件2:《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2024年4月3日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断规范体检操作程序,积极改革和完善体检组织实施办法,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地方发生多起录用体检争议事件,反映出个别地方还存在体检标准理解不准确、组织实施不规范、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肃纪律,确保体检工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录用体检工作。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必经程序,直接关系到招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招考工作的公信力。同时,录用体检工作专业性强,组织实施程序复杂,社会敏感度高。公务员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体检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体检的原则、程序、项目和标准,做到标准明晰、操作规范、适用规定科学合理。

三、要加强体检医疗机构管理。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指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医疗机构的体检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其中,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体检医疗机构指定后应逐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指定的医疗机构是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专门机构,具有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鉴定的职责与义务,其依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体检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要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检医师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要按规定如实做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由主检医师对各科体检结果及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结合判定,对于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做出合格的体检结论并签字。对于未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主检医师共同研究确定体检结论并签字。体检结论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要严密体检组织实施工作。体检工作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多,程序复杂,专业性强。体检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参与体检的相关单位具体职责任务,完善体检的实施步骤和流程,做好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置预案。

各地要做好体检组织实施机关的确定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的具体组织实施机关,明确基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体检时的职责权限。中央一级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的录用体检组织实施工作。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的录用体检组织实施工作,由其中央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监督,省级直属机构具体负责。

要严格体检工作程序。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与体检医疗机构签订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权限。体检前,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告知考生体检注意事项,并向考生明确体检纪律。体检时,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选派专人核实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按规定的项目有序进行体检,统一管理体检表。体检结果应当告知考生本人。

五、要妥善处理体检有关问题。体检实施机关和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还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医疗机构的选择,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六、严肃录用体检工作纪律。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前不得向考生透露体检医疗机构信息,体检后要对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体检情况保密。体检实施机关对考生反映或举报的情况,要迅速调查核实,在考生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没有做出结论前,涉及的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对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管理。体检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严重危害考生和招录机关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考生身份,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体检实施机关,体检实施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同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违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体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2: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